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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Wu 於2年9個月前貼文
我們當然可以認為,如果有發現真實,緝捕犯罪人的需要,可以容忍「偶爾」的執法不當。因為基於「保障被害人」、「不能讓加害人逍遙法外」等等族繁不及備載的理由,民眾應該忍受一時的不便,換取生活的安寧。然而,如果為了追查犯罪的需要,就可以任意踐踏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那麼這也不過就是國家的另一種暴力而已。我們為了避免「未來」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可能無故搜索我們的家,「現在」就應該堅持,凡是蒐證不法的情況發生,就應該極力抗拒,而不應區分究竟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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