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司法是獨立的
檢察官不會因為政黨輪替就轉向。
現在馬總統少康中興,班師回朝。
悶了8年的東廠錦衣衛馬上爭著表功效忠。
我認為檢察系統屬於政治統治工具之一
到底還是領法務部的薪水
很難不奉命行事
蘇治芬當庭釋放
這下子司法丟了誰的臉?
從當初媒體放話蘇收了五百萬支票還說已兌現
昨日的法庭上發現根本沒有這種事實
檢調結合媒體又騙了大家一次 通通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司法迫害人權的最明顯案例!
總統參選人馬英九(96.2.13):「善良人徬徨無措,邪猈者梟叫狼嚎,我一生清廉居然被起訴,對英九來說,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
拘蘇治芬不傳張榮味?!
怪哉!
張有林內焚化廠弊案在身,
案件極為相似。
明知蘇上任前已有公務員收賄,
為何引不起檢方懷疑??
又來了 國民黨涉案的副議長已經跑到國外
收了一千六百萬的人 沒有限制出境 沒有聲押 就給他輕輕鬆鬆跑了
沒拿錢的人卻押起來
檢調真有一套阿!
嗯...蘇縣長為何不吃飽飽的跟律師詳談自己是清白的?!是因為自己不是清白的還是無法證明自己是清白
你好像以為 冤獄 這種事情從沒在中華民國的歷史上發生過?
像下面這種更慘
都被判刑了 執政者不高興大筆一揮 死刑可也 跟誰說去?
回 doctor61 兄
這種情況只能跟閻羅王說。
要證明什麼??
不如先要求檢察官先取得足夠的證據來起訴她吧!
她可以交保
但拒絕交保!!
這樣就有趣了檢察官取得證據,嫌犯證明清白,如果是在規則內所能接受遊戲方式那麼只要雙方這樣去做就行了但如果說是司法迫害,代表根本性的遊戲方式不為眾人所接受那只有對立於基礎的法律跟組織本身做完全革命了在普羅意識中認為對的事,搞不好是錯的,錯的也搞不好是對的畢竟法律是一套人類共同認為合理來互相約束的條文,並非真理重新定義價值觀也搞不好很有趣,現在坐在倚子上看這篇文的你我變成罪犯,而在牢中的或許是大善人
不過世界上也不存在真正的真理就是,只有立於人類存在這一時空的真理
何謂無罪推定?
難道你覺得『只要檢察官看你不爽,他就可以羈押你,然後你自己慢慢去證明你是清白的、是沒有理由被關的』是合理的法律程序?
噗,所以才說是遊戲規則有問題不是我本身並不帶任何立場,只提出懷疑
問題就在於現在是『不是遊戲規則有問題,而是握有執法權力的人有問題』,
請先仔細看過這篇文章,再想想無罪推定原則,
然後請思考:如果連執法的人都違法,而這個沒有任何該被羈押理由卻被羈押的人是你的話,
你該怎麼辦?
但如果說是司法迫害,代表根本性的遊戲方式不為眾人所接受那只有對立於基礎的法律跟組織本身做完全革命了前篇留言說過了,組織也包含在內球員也算在遊戲方式內,沒有球員的遊戲是無意義的沒有人而存在的法律也是無意義的
我不認同規則包含人,就像球賽規則賦予裁判判決的權力,也希望裁判公平判決,
但當出現愛國裁判或放水裁判的時候,不能說是球賽規則的問題。
而且或許你說的對立於基礎的法律跟組織本身做完全革命可以是方法之一,但不是最好的方法,且緩不濟急(蘇已經絕食幾天了?),
我個人仍希望這些握有權力的執法人員能發現自己的專業道德和良知。
有沒有罪,是看「法官」的裁定吧?「檢察官」不能判人有罪或無罪吧!?
蘇治芬要清白,請他的律師在法庭上和檢察官舌戰…絕食就能表明自己是清白的,也太便宜一點了?!
檢察官羈押嫌犯,應該是有串證之虞才羈押的…
是不是要『關』(或說坐牢)....是看法官吧?
所以這篇文章你看了嗎?你覺得羈押的理由是否充足?
連犯罪的證據都很薄弱了,又何來逃亡和串證之虞(羈押最大的理由)?
她絕食,不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應該是司法來證明他有罪而不是要求一個人證明自己沒有犯任何罪吧?),
而是為了不公平的司法,用生命來作最大的抗議,
如果司法可以這麼認憑執法者自由心證,會不會某一天你我都可能無緣無故入黑牢?
希望當你用生命來抗議的時候,不會有人說『那樣太便宜你了~~~』
我先認定你殺人, 押你TK99100進牢, 你再跟你律師慢慢提出證明你沒有殺人來, 我再放人.
這樣的遊戲規則你真的願意嗎 ?!
別忘了, 還有下次會認定你是強盜, 小偷, 防害風化, ................. 那就讓你在牢裡慢慢玩了 !
現在是完全沒有傳訊就直接起訴了,求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真是離譜...
不過撇除體制規則問題我還蠻想知道蘇縣長到底是真的有沒貪污除了用絕食明智以外方式的證據
是,所以如果檢方握有充分證據就應該直接抓人辦案,而不是先羈押再來找證據~
嗯,就我有限的資訊來源,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清白啦,但是檢察官聲稱有證據又不起訴,動不動就押人,真的是殘害人權。但是,Billy兄列出的證據,其實也是一樣證明不了蘇的清白,證據力的強度,大概跟他要反駁的檢查官的證據一樣薄弱...在法理上,證明犯人有罪是原告檢查官的義務,只要無法證明有罪,就是無罪,所以「無法證明有罪」跟「無法證明清白」在法律上的嚴重程度大大的不同。也就是說,Billy亂扯,大家笑笑就算了,但是檢察官亂扯、濫權,絕對是不可原諒。但是,撇去法理上的定義,當我們想要改變一個人的主觀感受(認為一個人清白或貪污),法理上的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在人的心證中是不存在的,換句話說,就算法院判無罪,民眾心裡也不一定會認為她就是無罪,因為也有可能只是沒抓到證據、或是證據因為違反程序而失效、或是目前的法條無法將她定罪...這道理誰都知道。所以,即使被告自證無罪不是義務,但是要讓別人打從心裡相信她真的是清白的,那清白的證據也要有足夠的說服力才行。既然不知道檢察官手頭有什麼證據,我們也無從檢驗起,倒是Billy兄既然明確的寫出他的推論,我們就可以來看看Billy的推論能不能讓我們打從心裡相信蘇是清白的。A....如果要收賄,那有不當場收下的道理?...拜託,鬼都知道支票不能收!用支票行賄,那領錢的時候不就會被銀行給錄影,到時候不就難賴了嗎?當然是要給現金啊!要是有人要用支票塞錢給我,我也一定不會當場收下好嗎?!這能證明蘇是清白的嗎?恐怕也不行B....在新台灣新聞週刊中...證明檢察官證據力薄弱,只能說「無法證明蘇有此犯行」,但是要擴大解釋為「蘇是清白的」,可以說服法官,但我不認為能說服民眾
C...前副統呂秀蓮說...這跟蘇的清白有何關聯?D...在蘇治芬擔任縣長的任內,總共被開了17次罰單(有11次是罰最重的三萬)...有些貪污警察,如果轄區的電玩店交的保護費不夠多,不但起不了保護作用,警察還會加強臨檢來「提醒」店家,對吧?當然,我沒說蘇是這個狀況,我只是說,開他罰單也不代表就沒收賄,有可能是覺得錢太少E...當白手套的陳勇兆,交保後也出來發毒誓...如果在報紙上的自白能信,那電視名嘴的嘴砲就能信。F...蔡丁貴教授,野草莓...完全同意這個理念和訴求,但是這跟蘇是否清白有什麼關係?G...在自由廣場上自焚的劉伯煙老先生,他加入過國民黨。80歲經歷過大風大浪的他,要告訴我們什麼?...很抱歉,加入過國民黨無法代表什麼。如果要擴大解釋,那麼施明德、許信良、林正杰、陳文茜、十一寇...這些人對民進黨的批判,民進黨人是不是也該全部吞下去啊?而且,這跟蘇是否清白有什麼關係?
所以,雖然這句話不中聽,但是我還是想說這篇文章,對蘇的清白,毫無助益。
非常中肯!
所以若有一妙齡女子指控和你獨處時遭你性騷擾,即使她說不出細節,但因為沒有別人能證明你的清白,所以你就是有罪?
就算後來檢察官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你,但是別人要以性侵犯眼光看你你也只能自認倒楣,誰叫你活該沒辦法證明自己清白,是這樣的意思嗎?
是啊是啊,不管你喜歡不喜歡,現實生活就是這樣,不是嗎?我可以到處宣稱我被法官判無罪,但是我無法澄清別人心中對我的懷疑啊!
起訴書中指出!璟美環保公司投資七千萬元在斗六興建垃圾場,因為申請多年沒有取得操作(設置)許可,擔心投資泡湯,於是由股東林文優等四人籌款五百萬元,透過與蘇治芬熟識的明信營造公司董事長葉安耕打通關節,九十五年九月葉安耕親自找上蘇治芬出示十張面額共五百萬元支票後,璟美公司垃圾場因而得以開工營運.而這五百萬元支票,則在去年六月到今年一月間,由蘇治芬三度指派同案被告雲林縣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到明信公司領款.我們先假設璟美公司垃圾場是在葉安耕向蘇縣長出示五百萬支票後才得以開工營運好了~那麼蘇治芬蘇縣長是不是要拿錢才算是有對價關係官方勾結貪污不法?陳勇兆表示:根本不知道璟美公司的案子,也沒有拿璟美公司的錢,「如果有,院、檢都可以把我槍斃」,他以全家性命為賭注,表達絕對沒有拿錢。陳勇兆說,檢方指民國95年蘇治芬拿了葉安耕500萬元的支票在看完後交回給葉安耕保管,但他絕沒有被蘇治芬指使去拿錢,他是因為民進黨縣議員劉建國競選立委時缺乏經費,而為他向璟美公司募款(政治獻金),都有收據;他絕對清白,蘇縣長也沒有拿錢。
所以檢方單方面認定陳勇兆向璟美公司拿的錢 = 開通璟美公司垃圾場的賄款也就是葉安耕向蘇治芬出示的那500萬支票.. (請問以這樣的邏輯連結無憑無據押人抹殺人格合理嗎???)
重點來了~ 璟美公司垃圾場到底是如何透過關係取得設置許可並開始營運?
(11/3)昨日清晨由主任檢察官林文亮、檢察官李鵬程、黃裕峰、李文潔等四人指揮大批調查員兵分十二路搜索雲林縣政府、縣長官邸、環保局等十二處所,並將縣長蘇治芬、環保局長黃揮原及承辦員鄭木聰等人帶回偵訊。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璟美公司透過前股東高朝國涉嫌向雲林環保局承辦人鄭木聰行賄,免做環境影響評估,而於二OO三年十月三日取得設置許可。
蔣得龍指出,去年四月三十日,葉安耕提示支票獲兌現,同年六月至今年一月間,蘇治芬指派雲林縣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分三次前往明信公司,找葉安耕領取這些款項。 另外,林文優、黃鴻斌、高朝國、張晉彰、林尚永等人又提領一百五十萬元由高朝國親自交給鄭木聰五十萬元(另一百萬元則交給當時的環保局長顏嘉賢),希望鄭木聰在審查璟美公司申請設置許可證時予以放水,鄭木聰收受該五十萬元後使璟美公司得以免作環境影響評估,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順利取得設置許可。蔣得龍說,璟美公司取得設置許可後,由張晉彰將十萬元親送給鄭木聰。檢察官自我認定「蘇治芬指派雲林縣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分三次前往明信公司,找葉安耕領取這些款項」而陳勇兆自白如上所以實際上蘇治芬有沒有被賄賂? 有! 但她也拒絕了! 同時也被捲進風暴裡了!
撇開這一連串的事不講..應該很多人從來也沒想到過~馬英九竟然是這樣好清算愛鬥爭之人..國民黨人真該慶幸、感謝當時下台的那個人是李登輝..
問題是沒有直接證據確押人吧,
這已經犯規了,不是嗎?
出示支票才能開工營運?拜託,沒兌現的支票,別說500萬,500億誰不能出示啊?
然後『九十二年十月三日順利取得設置許可』,天啊,那時蘇治芬根本就沒上台,她是94年就任的!!弄這段文字進去,根本在誤導視聽!!
然後陳勇兆還沒被傳喚時,蘇就被押了,新聞稿也寫好了!!!兩天後陳才被傳。証據?証據個頭啦!!
笨蛋才看不出這是政治迫害啦,那個檢察官發的新聞稿,根本漏洞百出。而且,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ycyc said:
B....在新台灣新聞週刊中...證明檢察官證據力薄弱,只能說「無法證明蘇有此犯行」,但是要擴大解釋為「蘇是清白的」,可以說服法官,但我不認為能說服民眾
=============================
我不懂「無法證明有此犯行」為何不是清白的? 根據無罪推論, 你無法證明他有此犯行, 這不就是清白的嗎?
潘大...
不聰明的人很多
另外補充一點,
可以說服法官, 無法說服民眾的目的是什麼?
不就是縣市長選舉到了, 利用羈押或者是告上法院來抹黑對手吧, 這和某些公司產品要進入某些國家, 該國家在地的公司會利用法律訴訟的程序來讓外國公司無法順利進入該市場, 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後, 市場需求被滿足了, 然後才撤回訴訟, 這樣的手法有何不同?
那這樣算不算是另一種政治打壓呢?
======
我文裡面有寫我的想法,「因為也有可能只是沒抓到證據、或是證據因為違反程序而失效、或是目前的法條無法將她定罪...」。用前面logite兄舉的例子,反過來說好了。假設我今天真的騷擾了一個妙齡女子,但是原告無法提出證據,所以無論是法院或是原告,都「無法證明我有此犯行」,但是我是清白的嗎?顯然不是吧?!
我並不是說,所以蘇就一定有貪污,我只是說,法院是依照能蒐集到的證據來判定的,但是證據的蒐集有他的極限,所以判決並不能代表事實。這樣您能同意吧:)
======
我沒有說誰有什麼目的啦,我只是說,法院的判決本來就有他的極限,有可能會跟事實有差距,這就算是沒有偏頗、沒有立場的法官來判也是一樣,因為他只能照手邊有的證據來判斷(但手邊有的證據也許根本沒抓到要害?!)。
所以囉,當民眾聽到法院判無罪的時候,大致會有兩種想法:1.被告真的無罪,是清白的2.被告淹滅證據很成功,沒被抓到。
如果我是那個被告,我希望民眾接受想法1,而不是想法2,那麼我最合理的方法,就是得提出各種更強烈的正面證據,來證明我「不是沒被抓到,而是真的清白」,不是嗎?
但是證明清白也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就如你說的,訴訟經常被拿來當作打擊政敵的工具,反正民眾也不可能知道細節,就算最後判無罪,很多人心中還是會有「無風不起浪,這個人會被公訴,多少一定有問題」這種想法,那打擊政敵的目的就達到了。
當初媒體上放話說蘇拿了五百萬支票還兌現
結果呢?
可惡就是在這裡
檢調結合媒體放話 造成社會輿論公審 入人於罪
doctor61
你說的檢調放話這些事,卻從來沒有人去查媒體報導和檢調進度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這不是一種相當不公平的現象?
王清峰在幹嗎?
王建煊在幹嗎?
可以傳喚卻直接羈押,有無操作痕跡自有公論。
完全沒有傳訊就直接起訴,求以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的重刑,檢察官的證據最好真的是那麼明確。
等我晚點弄到起訴書在好好檢驗檢驗。
既以起訴就不必再做口舌之爭,留點力氣,這場戰爭很長遠的。
補充一點。
一般起訴書是沒有公開的,不要傻傻到地檢署等網站去查,找不到的。
國務機要費案和特別費案是例外。
這個案件雖然政治性質很高,不過公開的可能性並不高。
修正一下。可以傳喚卻直接"羈押",有無操作痕跡自有公論。
不是羈押是拘提,我打錯了。
我老公在地檢署做事,他之前就說過,每個檢察官都拚命想出名,況且現在大家都知道上意是什麼?當然更是拚命!
總算知道真正的緣由了 ! 就像台北的公安一樣 !
台灣人多的是"有奶便是娘"
還有ycyc的理由,我覺得很可笑。羈押是檢方要舉証証明被告有罪而且有押的理由,檢方舉証不足邏輯不對,就應按無罪推斷的原則裁定不羈押。那有還要被告舉証証明自已清白的?試問,一個被收押的人,要如何舉証?如何証明自已沒收錢?她只能自已用講的,就是『沒有』。這怎麼當証據?
唔...我的第二段跟你說的不是一模一樣嗎:)
我說「在法理上,證明犯人有罪是原告檢查官的義務,只要無法證明有罪,就是無罪」
我通篇都不認為檢察官羈押有理,而是大哥您文章的標題是說要還蘇縣長清白,可是您文章的內容,有一些是程序正義的問題(C,F,G),跟被告是否清白無關,有一些是在反駁檢查官的證據(A,D,E),但是我也都有提出一些反例,來說明你的「常理」,也不見得就比檢察官的「常理」正確。
至於剩下來的B,終於跟清白不清白有點關係了,但是,從法院判定有罪->法院判定無罪->真的完全清白,您也只能把蘇縣長拉到「法院判定無罪」而已,要說真的清白,光靠這樣,我相信很多人還是會覺得過於薄弱。
我在我的回文中,以及回覆其他網友的文中,都一再強調「判無罪不等於清白,因為有可能只是沒抓到」的現實。所以如果您希望能讓大眾從「只是沒抓到」的想法,轉變為「她是真的清白」,還需要更多、更有力的佐證。
這樣有比叫了解我的意思了嗎?我在說你1.文不對題2.用「無法判罪=清白」這種偏離現實的邏輯,替蘇縣長製造無法說服人的清白...
還是要提醒一下,我文中第一句就說了,我的立場是「我不知道蘇縣長是否清白」,所以我也沒說蘇有罪喔,還請各位網友明鑑。
YCYC:我知道問題所在了,因為你根本不了解,法律的本質。
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有罪的証據不成立=當事人清白。
你知道當年的辛普森一案嗎?他在刑事上無罪,民事上卻要賠,甚至後來還出書暗示自已殺了前妻。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殺了前妻,但在証據上不成立,刑事上,他就是清白的。
所謂的清白在我的文章中當然是法律上的用語。如果你要講啥『真相』,那就是口水,就是硬ㄠ。因為『真相』沒有人知道,所以才要法庭,才要一切講証據,才要無罪推定原則!
「我不知道蘇縣長是否清白」,所以我也沒說蘇有罪喔
=========================================
這是因為ycyc覺得"只是還沒抓到而已",沒有明確指出,而在各個回覆中灌輸只是"有可能還沒抓到"而已的概念,的確是高招。
如果ycyc覺得"判無罪不等於清白,因為有可能只是沒抓到",那我"覺得"您一開始就認為蘇縣長並非清白,所以就算是以法律上判決無罪法律上是清白的,在您的認知裡面,您還是認為"並非清白,只是還沒抓到",這樣子在討論下去,永遠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已。
PS 我邏輯不是很好,只是看了討論下來的"自我感覺"而已,還請見諒
我同意無罪不等於清白 (馬英九的特支費案即是最好例子)
但因清譽易失難得, 才會有 "無罪推定" "偵查不公開" 或非不得已, 不隨意羈押/上手銬的原則來保護被告. 程序正義代表的是對人的尊重, 也(儘可能的)保護了人的清譽.
無罪不等於清白, 但為何在判決確定前, 檢調可以如此不顧程序正義毀掉蘇治芬的清白?
我認為, 檢調其實是故意的, 誤導那些人云亦云的大眾, 在他們心裡塑造蘇治芬是不清白的 "印象".
總而言之, KMT就是以"司法手段"進行"道德迫害", 為要達到其"政治目的". 蘇治芬到底有沒有罪, 其實對 KMT 來說已經不是重點了.
一個台灣兩個世界,台灣未來並不是2300萬人決定,
馬政府如今眼中就只有那當初投給他們的700多萬人就夠了。
不論是野草莓靜坐、老伯自焚、閹割主權、貓纜掏空以及再來連戰出訪的各種為經濟沒有主權的表現,他們都處理成「這些受影響的會抗議的都只是民進黨人」,
只要和國民黨一起就不會有事情。
會嗎?是嗎?但偏偏他們還真相信這一套,即便明天立刻重新選舉立委、議員,
這些人始終死忠的投給這些永不認真做事的國民黨民意代表。
這才是台灣現在最大最大的問題!
這就是"自掘墳墓"
罪魁禍首是醫院, 餐館, 速食店, ....整日播送的統霉
雲林地檢署偵結璟美案,將縣長蘇治芬求刑十五年,一百六十七頁起訴書中,監聽譯文就占了大半,可見檢調之辛苦。但刑事犯罪講求證據,尤其貪汙罪,金錢流向與行、收賄的直接對價關係是最重要的關鍵,但在檢方洋洋灑灑書類中,獨缺有利證據,不免落人單憑心證辦案的口實。
為了讓外界對此案快速明瞭,檢方特地繪製了璟美與長庚雲林分院兩案索、行賄流程、示意圖,林文優、葉安耕等一干被告轉汙點證人,都證述陳勇兆確實拿錢,陳也承認,但強調錢流入劉建國、陳憲中兩立委候選人競選總部;長庚雲林分院賄款則由沈宗隆收受。
檢方援引萬法之母的《民法》對財產的定義,認為錢雖未進蘇的帳戶或口袋,但蘇擁有完全的支配權和處分權,等同收賄,立論或許有據,卻頗堪玩味。
因為選舉期間,高知名度、分量重者為政治新秀募款屢見不鮮,蘇以一縣之長為同黨同志募款,這種沒有直接對價關係的行、收賄,頂多是政治獻金超過法定而已,檢方以此要說服法官,除非心證加口才折服法官。
其次,蘇案中的賄款用到選舉,尚餘廿五萬元仍在葉安耕處,如此進進出出,蹩腳的收賄行為,豈非徒增東窗事發的風險?
檢方所說的犯罪所得二千一百萬元賄款,沒有明確流入蘇治芬口袋,也無相關帳戶資金往來,單憑通訊偵查定罪,恐怕很難。
一干被告兼證人無人能證明錢由蘇治芬拿走,監聽譯文也不能做為唯一證據,蘇案關鍵仍取決檢方「呈堂供證」的強弱,而非期盼院方聞「心」起舞治罪。
之前不是有一個縣長還是什麼官的,賄賂買票, 結果查到是他老爸買票的, 後來老爸抓去關, 兒子繼續當官
應該把這兩個擺在一起看
這才會凸顯司法的不公
國民黨黨鞭 張碩文他老爸
這真的是好玩, 老爸買票,兒子沒事, 樁腳買票,候選人有罪,
這候選人與樁腳的關係還比父子還深ㄛ!
這叫「老爸被關,兒子當官」
聽說 綠畜〝陰〞雄禁食一小時 綠畜就要吃一餐的屎 真的很苦阿
難怪 綠畜無時無刻天天在放屁吃屎 加油綠畜吃屎拼金氏世界紀錄
謝謝分享nike特賣會2011timberland 特賣會 2011愛迪達官方網puma 中文官方網站birkenstock 勃肯鞋專賣店dc板鞋耐吉運動鞋puma特賣會2011new balance 運動鞋愛迪達,adidasadidas外套,愛迪達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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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蘇治芬不傳張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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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極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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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引不起檢方懷疑??
又來了 國民黨涉案的副議長已經跑到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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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真有一套阿!
嗯...蘇縣長為何不吃飽飽的跟律師詳談自己是清白的?!
是因為自己不是清白的
還是無法證明自己是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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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拒絕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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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只要雙方這樣去做就行了
但如果說是司法迫害,代表根本性的遊戲方式不為眾人所接受
那只有對立於基礎的法律跟組織本身做完全革命了
在普羅意識中認為對的事,搞不好是錯的,錯的也搞不好是對的
畢竟法律是一套人類共同認為合理來互相約束的條文,並非真理
重新定義價值觀也搞不好很有趣,現在坐在倚子上看這篇文的你我變成罪犯,而在牢中的或許是大善人
不過世界上也不存在真正的真理就是,只有立於人類存在這一時空的真理
何謂無罪推定?
難道你覺得『只要檢察官看你不爽,他就可以羈押你,然後你自己慢慢去證明你是清白的、是沒有理由被關的』是合理的法律程序?
噗,所以才說是遊戲規則有問題不是
我本身並不帶任何立場,只提出懷疑
問題就在於現在是『不是遊戲規則有問題,而是握有執法權力的人有問題』,
請先仔細看過這篇文章,再想想無罪推定原則,
然後請思考:如果連執法的人都違法,而這個沒有任何該被羈押理由卻被羈押的人是你的話,
你該怎麼辦?
但如果說是司法迫害,代表根本性的遊戲方式不為眾人所接受
那只有對立於基礎的法律跟組織本身做完全革命了
前篇留言說過了,組織也包含在內
球員也算在遊戲方式內,沒有球員的遊戲是無意義的
沒有人而存在的法律也是無意義的
我不認同規則包含人,就像球賽規則賦予裁判判決的權力,也希望裁判公平判決,
但當出現愛國裁判或放水裁判的時候,不能說是球賽規則的問題。
而且或許你說的對立於基礎的法律跟組織本身做完全革命可以是方法之一,但不是最好的方法,且緩不濟急(蘇已經絕食幾天了?),
我個人仍希望這些握有權力的執法人員能發現自己的專業道德和良知。
有沒有罪,是看「法官」的裁定吧?「檢察官」不能判人有罪或無罪吧!?
蘇治芬要清白,請他的律師在法庭上和檢察官舌戰…絕食就能表明自己是清白的,也太便宜一點了?!
檢察官羈押嫌犯,應該是有串證之虞才羈押的…
是不是要『關』(或說坐牢)....是看法官吧?
所以這篇文章你看了嗎?你覺得羈押的理由是否充足?
連犯罪的證據都很薄弱了,又何來逃亡和串證之虞(羈押最大的理由)?
她絕食,不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應該是司法來證明他有罪而不是要求一個人證明自己沒有犯任何罪吧?),
而是為了不公平的司法,用生命來作最大的抗議,
如果司法可以這麼認憑執法者自由心證,會不會某一天你我都可能無緣無故入黑牢?
希望當你用生命來抗議的時候,不會有人說『那樣太便宜你了~~~』
我先認定你殺人, 押你TK99100進牢, 你再跟你律師慢慢提出證明你沒有殺人來, 我再放人.
這樣的遊戲規則你真的願意嗎 ?!
別忘了, 還有下次會認定你是強盜, 小偷, 防害風化, ................. 那就讓你在牢裡慢慢玩了 !
現在是完全沒有傳訊就直接起訴了,求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真是離譜...
不過撇除體制規則問題
我還蠻想知道蘇縣長到底是真的有沒貪污
除了用絕食明智以外方式的證據
是,所以如果檢方握有充分證據就應該直接抓人辦案,而不是先羈押再來找證據~
嗯,就我有限的資訊來源,我是不知道她有沒有清白啦,但是檢察官聲稱有證據又不起訴,動不動就押人,真的是殘害人權。但是,Billy兄列出的證據,其實也是一樣證明不了蘇的清白,證據力的強度,大概跟他要反駁的檢查官的證據一樣薄弱...
在法理上,證明犯人有罪是原告檢查官的義務,只要無法證明有罪,就是無罪,所以「無法證明有罪」跟「無法證明清白」在法律上的嚴重程度大大的不同。也就是說,Billy亂扯,大家笑笑就算了,但是檢察官亂扯、濫權,絕對是不可原諒。
但是,撇去法理上的定義,當我們想要改變一個人的主觀感受(認為一個人清白或貪污),法理上的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在人的心證中是不存在的,換句話說,就算法院判無罪,民眾心裡也不一定會認為她就是無罪,因為也有可能只是沒抓到證據、或是證據因為違反程序而失效、或是目前的法條無法將她定罪...這道理誰都知道。所以,即使被告自證無罪不是義務,但是要讓別人打從心裡相信她真的是清白的,那清白的證據也要有足夠的說服力才行。
既然不知道檢察官手頭有什麼證據,我們也無從檢驗起,倒是Billy兄既然明確的寫出他的推論,我們就可以來看看Billy的推論能不能讓我們打從心裡相信蘇是清白的。
A....如果要收賄,那有不當場收下的道理?...
拜託,鬼都知道支票不能收!用支票行賄,那領錢的時候不就會被銀行給錄影,到時候不就難賴了嗎?當然是要給現金啊!要是有人要用支票塞錢給我,我也一定不會當場收下好嗎?!這能證明蘇是清白的嗎?恐怕也不行
B....在新台灣新聞週刊中...
證明檢察官證據力薄弱,只能說「無法證明蘇有此犯行」,但是要擴大解釋為「蘇是清白的」,可以說服法官,但我不認為能說服民眾
C...前副統呂秀蓮說...
這跟蘇的清白有何關聯?
D...在蘇治芬擔任縣長的任內,總共被開了17次罰單(有11次是罰最重的三萬)...
有些貪污警察,如果轄區的電玩店交的保護費不夠多,不但起不了保護作用,警察還會加強臨檢來「提醒」店家,對吧?當然,我沒說蘇是這個狀況,我只是說,開他罰單也不代表就沒收賄,有可能是覺得錢太少
E...當白手套的陳勇兆,交保後也出來發毒誓...
如果在報紙上的自白能信,那電視名嘴的嘴砲就能信。
F...蔡丁貴教授,野草莓...
完全同意這個理念和訴求,但是這跟蘇是否清白有什麼關係?
G...在自由廣場上自焚的劉伯煙老先生,他加入過國民黨。80歲經歷過大風大浪的他,要告訴我們什麼?...
很抱歉,加入過國民黨無法代表什麼。如果要擴大解釋,那麼施明德、許信良、林正杰、陳文茜、十一寇...這些人對民進黨的批判,民進黨人是不是也該全部吞下去啊?而且,這跟蘇是否清白有什麼關係?
所以,雖然這句話不中聽,但是我還是想說這篇文章,對蘇的清白,毫無助益。
非常中肯!
所以若有一妙齡女子指控和你獨處時遭你性騷擾,即使她說不出細節,但因為沒有別人能證明你的清白,所以你就是有罪?
就算後來檢察官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你,但是別人要以性侵犯眼光看你你也只能自認倒楣,誰叫你活該沒辦法證明自己清白,是這樣的意思嗎?
是啊是啊,不管你喜歡不喜歡,現實生活就是這樣,不是嗎?我可以到處宣稱我被法官判無罪,但是我無法澄清別人心中對我的懷疑啊!
起訴書中指出!
璟美環保公司投資七千萬元在斗六興建垃圾場,因為申請多年沒有取得操作(設置)許可,擔心投資泡湯,於是由股東林文優等四人籌款五百萬元,透過與蘇治芬熟識的明信營造公司董事長葉安耕打通關節,九十五年九月葉安耕親自找上蘇治芬出示十張面額共五百萬元支票後,璟美公司垃圾場因而得以開工營運.而這五百萬元支票,則在去年六月到今年一月間,由蘇治芬三度指派同案被告雲林縣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到明信公司領款.
我們先假設璟美公司垃圾場是在葉安耕向蘇縣長出示五百萬支票後才得以開工營運好了~
那麼蘇治芬蘇縣長是不是要拿錢才算是有對價關係官方勾結貪污不法?
陳勇兆表示:
根本不知道璟美公司的案子,也沒有拿璟美公司的錢,「如果有,院、檢都可以把我槍斃」,他以全家性命為賭注,表達絕對沒有拿錢。陳勇兆說,檢方指民國95年蘇治芬拿了葉安耕500萬元的支票在看完後交回給葉安耕保管,但他絕沒有被蘇治芬指使去拿錢,他是因為民進黨縣議員劉建國競選立委時缺乏經費,而為他向璟美公司募款(政治獻金),都有收據;他絕對清白,蘇縣長也沒有拿錢。
所以檢方單方面認定陳勇兆向璟美公司拿的錢 = 開通璟美公司垃圾場的賄款也就是葉安耕向蘇治芬出示的那500萬支票.. (請問以這樣的邏輯連結無憑無據押人抹殺人格合理嗎???)
重點來了~ 璟美公司垃圾場到底是如何透過關係取得設置許可並開始營運?
(11/3)昨日清晨由主任檢察官林文亮、檢察官李鵬程、黃裕峰、李文潔等四人指揮大批調查員兵分十二路搜索雲林縣政府、縣長官邸、環保局等十二處所,並將縣長蘇治芬、環保局長黃揮原及承辦員鄭木聰等人帶回偵訊。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璟美公司透過前股東高朝國涉嫌向雲林環保局承辦人鄭木聰行賄,免做環境影響評估,而於二OO三年十月三日取得設置許可。
蔣得龍指出,去年四月三十日,葉安耕提示支票獲兌現,同年六月至今年一月間,蘇治芬指派雲林縣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分三次前往明信公司,找葉安耕領取這些款項。 另外,林文優、黃鴻斌、高朝國、張晉彰、林尚永等人又提領一百五十萬元由高朝國親自交給鄭木聰五十萬元(另一百萬元則交給當時的環保局長顏嘉賢),希望鄭木聰在審查璟美公司申請設置許可證時予以放水,鄭木聰收受該五十萬元後使璟美公司得以免作環境影響評估,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三日順利取得設置許可。蔣得龍說,璟美公司取得設置許可後,由張晉彰將十萬元親送給鄭木聰。
檢察官自我認定「蘇治芬指派雲林縣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分三次前往明信公司,找葉安耕領取這些款項」
而陳勇兆自白如上
所以實際上蘇治芬有沒有被賄賂? 有! 但她也拒絕了! 同時也被捲進風暴裡了!
撇開這一連串的事不講..
應該很多人從來也沒想到過~
馬英九竟然是這樣好清算愛鬥爭之人..
國民黨人真該慶幸、感謝當時下台的那個人是李登輝..
問題是沒有直接證據確押人吧,
這已經犯規了,不是嗎?
出示支票才能開工營運?拜託,沒兌現的支票,別說500萬,500億誰不能出示啊?
然後『九十二年十月三日順利取得設置許可』,天啊,那時蘇治芬根本就沒上台,她是94年就任的!!弄這段文字進去,根本在誤導視聽!!
然後陳勇兆還沒被傳喚時,蘇就被押了,新聞稿也寫好了!!!兩天後陳才被傳。証據?証據個頭啦!!
笨蛋才看不出這是政治迫害啦,那個檢察官發的新聞稿,根本漏洞百出。而且,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ycyc said:
B....在新台灣新聞週刊中...
證明檢察官證據力薄弱,只能說「無法證明蘇有此犯行」,但是要擴大解釋為「蘇是清白的」,可以說服法官,但我不認為能說服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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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無法證明有此犯行」為何不是清白的? 根據無罪推論, 你無法證明他有此犯行, 這不就是清白的嗎?
潘大...
不聰明的人很多
另外補充一點,
可以說服法官, 無法說服民眾的目的是什麼?
不就是縣市長選舉到了, 利用羈押或者是告上法院來抹黑對手吧, 這和某些公司產品要進入某些國家, 該國家在地的公司會利用法律訴訟的程序來讓外國公司無法順利進入該市場, 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後, 市場需求被滿足了, 然後才撤回訴訟, 這樣的手法有何不同?
那這樣算不算是另一種政治打壓呢?
我不懂「無法證明有此犯行」為何不是清白的? 根據無罪推論, 你無法證明他有此犯行, 這不就是清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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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文裡面有寫我的想法,「因為也有可能只是沒抓到證據、或是證據因為違反程序而失效、或是目前的法條無法將她定罪...」。用前面logite兄舉的例子,反過來說好了。假設我今天真的騷擾了一個妙齡女子,但是原告無法提出證據,所以無論是法院或是原告,都「無法證明我有此犯行」,但是我是清白的嗎?顯然不是吧?!
我並不是說,所以蘇就一定有貪污,我只是說,法院是依照能蒐集到的證據來判定的,但是證據的蒐集有他的極限,所以判決並不能代表事實。這樣您能同意吧:)
可以說服法官, 無法說服民眾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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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誰有什麼目的啦,我只是說,法院的判決本來就有他的極限,有可能會跟事實有差距,這就算是沒有偏頗、沒有立場的法官來判也是一樣,因為他只能照手邊有的證據來判斷(但手邊有的證據也許根本沒抓到要害?!)。
所以囉,當民眾聽到法院判無罪的時候,大致會有兩種想法:1.被告真的無罪,是清白的2.被告淹滅證據很成功,沒被抓到。
如果我是那個被告,我希望民眾接受想法1,而不是想法2,那麼我最合理的方法,就是得提出各種更強烈的正面證據,來證明我「不是沒被抓到,而是真的清白」,不是嗎?
但是證明清白也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就如你說的,訴訟經常被拿來當作打擊政敵的工具,反正民眾也不可能知道細節,就算最後判無罪,很多人心中還是會有「無風不起浪,這個人會被公訴,多少一定有問題」這種想法,那打擊政敵的目的就達到了。
當初媒體上放話說蘇拿了五百萬支票還兌現
結果呢?
可惡就是在這裡
檢調結合媒體放話 造成社會輿論公審 入人於罪
doctor61
你說的檢調放話這些事,卻從來沒有人去查媒體報導和檢調進度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這不是一種相當不公平的現象?
王清峰在幹嗎?
王建煊在幹嗎?
可以傳喚卻直接羈押,有無操作痕跡自有公論。
完全沒有傳訊就直接起訴,求以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的重刑,檢察官的證據最好真的是那麼明確。
等我晚點弄到起訴書在好好檢驗檢驗。
既以起訴就不必再做口舌之爭,留點力氣,這場戰爭很長遠的。
補充一點。
一般起訴書是沒有公開的,不要傻傻到地檢署等網站去查,找不到的。
國務機要費案和特別費案是例外。
這個案件雖然政治性質很高,不過公開的可能性並不高。
修正一下。可以傳喚卻直接"羈押",有無操作痕跡自有公論。
不是羈押是拘提,我打錯了。
我老公在地檢署做事,他之前就說過,每個檢察官都拚命想出名,況且現在大家都知道上意是什麼?當然更是拚命!
總算知道真正的緣由了 ! 就像台北的公安一樣 !
台灣人多的是"有奶便是娘"
還有ycyc的理由,我覺得很可笑。羈押是檢方要舉証証明被告有罪而且有押的理由,檢方舉証不足邏輯不對,就應按無罪推斷的原則裁定不羈押。那有還要被告舉証証明自已清白的?試問,一個被收押的人,要如何舉証?如何証明自已沒收錢?她只能自已用講的,就是『沒有』。這怎麼當証據?
唔...我的第二段跟你說的不是一模一樣嗎:)
我說「在法理上,證明犯人有罪是原告檢查官的義務,只要無法證明有罪,就是無罪」
我通篇都不認為檢察官羈押有理,而是大哥您文章的標題是說要還蘇縣長清白,可是您文章的內容,有一些是程序正義的問題(C,F,G),跟被告是否清白無關,有一些是在反駁檢查官的證據(A,D,E),但是我也都有提出一些反例,來說明你的「常理」,也不見得就比檢察官的「常理」正確。
至於剩下來的B,終於跟清白不清白有點關係了,但是,從法院判定有罪->法院判定無罪->真的完全清白,您也只能把蘇縣長拉到「法院判定無罪」而已,要說真的清白,光靠這樣,我相信很多人還是會覺得過於薄弱。
我在我的回文中,以及回覆其他網友的文中,都一再強調「判無罪不等於清白,因為有可能只是沒抓到」的現實。所以如果您希望能讓大眾從「只是沒抓到」的想法,轉變為「她是真的清白」,還需要更多、更有力的佐證。
這樣有比叫了解我的意思了嗎?我在說你1.文不對題2.用「無法判罪=清白」這種偏離現實的邏輯,替蘇縣長製造無法說服人的清白...
還是要提醒一下,我文中第一句就說了,我的立場是「我不知道蘇縣長是否清白」,所以我也沒說蘇有罪喔,還請各位網友明鑑。
YCYC:我知道問題所在了,因為你根本不了解,法律的本質。
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有罪的証據不成立=當事人清白。
你知道當年的辛普森一案嗎?他在刑事上無罪,民事上卻要賠,甚至後來還出書暗示自已殺了前妻。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殺了前妻,但在証據上不成立,刑事上,他就是清白的。
所謂的清白在我的文章中當然是法律上的用語。如果你要講啥『真相』,那就是口水,就是硬ㄠ。因為『真相』沒有人知道,所以才要法庭,才要一切講証據,才要無罪推定原則!
「我不知道蘇縣長是否清白」,所以我也沒說蘇有罪喔
=========================================
這是因為ycyc覺得"只是還沒抓到而已",沒有明確指出,而在各個回覆中灌輸只是"有可能還沒抓到"而已的概念,的確是高招。
如果ycyc覺得"判無罪不等於清白,因為有可能只是沒抓到",那我"覺得"您一開始就認為蘇縣長並非清白,所以就算是以法律上判決無罪法律上是清白的,在您的認知裡面,您還是認為"並非清白,只是還沒抓到",這樣子在討論下去,永遠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已。
PS 我邏輯不是很好,只是看了討論下來的"自我感覺"而已,還請見諒
我同意無罪不等於清白 (馬英九的特支費案即是最好例子)
但因清譽易失難得, 才會有 "無罪推定" "偵查不公開" 或非不得已, 不隨意羈押/上手銬的原則來保護被告. 程序正義代表的是對人的尊重, 也(儘可能的)保護了人的清譽.
無罪不等於清白, 但為何在判決確定前, 檢調可以如此不顧程序正義毀掉蘇治芬的清白?
我認為, 檢調其實是故意的, 誤導那些人云亦云的大眾, 在他們心裡塑造蘇治芬是不清白的 "印象".
總而言之, KMT就是以"司法手段"進行"道德迫害", 為要達到其"政治目的". 蘇治芬到底有沒有罪, 其實對 KMT 來說已經不是重點了.
一個台灣兩個世界,台灣未來並不是2300萬人決定,
馬政府如今眼中就只有那當初投給他們的700多萬人就夠了。
不論是野草莓靜坐、老伯自焚、閹割主權、貓纜掏空以及再來連戰出訪的各種為經濟沒有主權的表現,他們都處理成「這些受影響的會抗議的都只是民進黨人」,
只要和國民黨一起就不會有事情。
會嗎?是嗎?但偏偏他們還真相信這一套,即便明天立刻重新選舉立委、議員,
這些人始終死忠的投給這些永不認真做事的國民黨民意代表。
這才是台灣現在最大最大的問題!
這就是"自掘墳墓"
罪魁禍首是醫院, 餐館, 速食店, ....整日播送的統霉
雲林地檢署偵結璟美案,將縣長蘇治芬求刑十五年,一百六十七頁起訴書中,監聽譯文就占了大半,可見檢調之辛苦。但刑事犯罪講求證據,尤其貪汙罪,金錢流向與行、收賄的直接對價關係是最重要的關鍵,但在檢方洋洋灑灑書類中,獨缺有利證據,不免落人單憑心證辦案的口實。
為了讓外界對此案快速明瞭,檢方特地繪製了璟美與長庚雲林分院兩案索、行賄流程、示意圖,林文優、葉安耕等一干被告轉汙點證人,都證述陳勇兆確實拿錢,陳也承認,但強調錢流入劉建國、陳憲中兩立委候選人競選總部;長庚雲林分院賄款則由沈宗隆收受。
檢方援引萬法之母的《民法》對財產的定義,認為錢雖未進蘇的帳戶或口袋,但蘇擁有完全的支配權和處分權,等同收賄,立論或許有據,卻頗堪玩味。
因為選舉期間,高知名度、分量重者為政治新秀募款屢見不鮮,蘇以一縣之長為同黨同志募款,這種沒有直接對價關係的行、收賄,頂多是政治獻金超過法定而已,檢方以此要說服法官,除非心證加口才折服法官。
其次,蘇案中的賄款用到選舉,尚餘廿五萬元仍在葉安耕處,如此進進出出,蹩腳的收賄行為,豈非徒增東窗事發的風險?
檢方所說的犯罪所得二千一百萬元賄款,沒有明確流入蘇治芬口袋,也無相關帳戶資金往來,單憑通訊偵查定罪,恐怕很難。
一干被告兼證人無人能證明錢由蘇治芬拿走,監聽譯文也不能做為唯一證據,蘇案關鍵仍取決檢方「呈堂供證」的強弱,而非期盼院方聞「心」起舞治罪。
之前不是有一個縣長還是什麼官的,賄賂買票, 結果查到是他老爸買票的, 後來老爸抓去關, 兒子繼續當官
應該把這兩個擺在一起看
這才會凸顯司法的不公
國民黨黨鞭 張碩文他老爸
這真的是好玩, 老爸買票,兒子沒事, 樁腳買票,候選人有罪,
這候選人與樁腳的關係還比父子還深ㄛ!
這叫「老爸被關,兒子當官」
聽說 綠畜〝陰〞雄禁食一小時 綠畜就要吃一餐的屎 真的很苦阿
難怪 綠畜無時無刻天天在放屁吃屎 加油綠畜吃屎拼金氏世界紀錄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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