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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希望大家先把他研究看看 有些條文是保障言論自由的 應該是說把不好的條文修改或刪掉 而不是整個廢掉
集遊法改報備制 不是廢集遊法
我查了一下大法官釋憲的條文(釋憲效力等同憲法)
有關集會遊行法的好像只有一條。
釋字445號
當時就有人對集會遊行法提出釋憲,
其中就有關許可制是否應改為報備制的問題。
很可惜的是,此解釋對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是採認同的。
主要是基於憲法23的條文(法律保留原則)
有關此445識字的一些內容:
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 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不過這已經是民國八十七年的大法官解釋,雖然之後都沒有相關的解釋條文了。
也可以看看其他國家對集會遊行法的規定。
美國----法律原則上不限制,不過有一些州仍採許可制。
英國-----比較奇怪,可能比較保守吧。主要因社會秩序而多採限制。
德國------其集會法在1953年施行起就採行報備制了。
日本-----也是多半採許可制。
觀以上,都是民主國家,採許可制或報備制的都有。
所以我覺得許可制不是不行,而是審核許可的機制究竟是如何。
這次的遊行和抗議我覺得更大的核心重點是,政府的決策及態度問題。
政府不能只看遊行和抗議的結果和狀態,而應該去探求--原因。
政府要去探求---人民為了什麼站出來,為了什麼會如此?
要傾聽和解決,而不是去輕視的評價遊行的狀態和結果。
nevercool 分析得很好
如果只需要報備那:
1.討債集團有福了:天天報備去欠債者門前集會遊行
2.有不同意見的人有福了:只要報備就可以把不同意見的人包圍,在她們外圍再辦一個遊行
3........
4.......
那諸如此類的情形請問由誰來管呢
不是報備了就可以做違法的事
可以集會遊行不表示集會遊行時可以違法
有違法當然治安單位管
另外提供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供參考 基本上 根據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主管機關可以行使強制解散這動作 但警察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提到如何強制解散 但有驅離這動作 另外有關戒具的使用
第二十條 (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所以基本上要驅離靜坐的學生 應該是不能用戒具 因並不符合前三要件 至於如何強制解散 應要定義清楚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言論自由 !這是絕對 對 的事!
前題是:不仿礙『他人』自由!大家看到這個 重點 嗎?
*‧憲法所賦給的自由,不包含罷佔馬路,大聲廣播,聚眾暴力‧‧‧
*‧任何民主國家所揭示的自由都是這樣標準!絕不會有例外!
*‧一個沒有暴力!不仿礙他人的自由才是憲法所賦予的自由!
若會仿礙他人,當然要集會遊行法合法申請!難道可以無法無天,每天佔馬路!
我只想請問
但這些由誰來定義
應該要有清楚的界定
然後來執法吧,這不是某人最愛的依法行政嗎
馬英九喜歡時可以就地合法 (連宋之亂 紅衫軍 )
馬英九拍桌時你就是非法
你的前提是你自己編的
何謂妨礙他人自由 請定義
罷佔馬路,大聲廣播,聚眾暴力‧‧‧ 這些都是手段 與你的前提無關
不要自己劃一個圈圈 往下跳
基本的言論與結社自由 是基本人權 不能被剝奪
政府的公全力是人民賦予的 是用來規範政府的 不是規範人民的
我們是公民 不是政府眼中的老百姓
當個有尊嚴的公民
Nethome你乾脆嗆明只要反對國民黨的都不准有集會自由好了講那麼多漂亮話幹麼.雙重標準
馬英九選舉政見
2008 年馬英九、蕭萬長執政後,將以反省及前瞻的精神,朝野攜手合作,... 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
學生們只是在支持馬英九的政見
學生有種挺馬的政見
馬卻沒種兌現
剛上網查了一下,
馬2008的選舉官網還在,在他的人權政策的政見中,
在主張的第一條:1. 人人有要求資訊透明、拒絕政府貪腐濫權的權利
的內容當中確實有: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
點此連結查閱。
這該怎麼說呢---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不然至少去跟那些學生見面一下,解釋一下吧。
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
KMT會說是2012年達到這個目標
到時沒選上,就換成kmt的2012選舉無效之訴就地合法
或者,另外一種解釋是,那只適用中華民國
未來2012年以後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別開玩笑了
咳咳馬說過的、承諾過的有一句話他有作到?
請說出一句來啊
所以改報備制這句話我想也是開玩笑的
當然也有可能是口號就是了
*‧您們對擁有自由的認知,未免太自我想象!還說成普世價值!
*‧連擁有自由的基本要件(不仿礙他人自由)也可以討價還價!
只是現在這個不妨礙別人自由是誰來決定誰說了算?
是政府阿
所以政府可以說你拿國旗干擾了陳雲林 所以拉走?
所以政府可以說唱片行放的音樂鼓動群眾 所以衝進去強制關掉?
所以政府可以說你只是站在騎樓下 有嗆陳雲林的嫌疑 所以驅離?
如果遊行過程中妨礙了他人的自由,本來就有法律在規範,難道除了集遊法之外,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或其他交通法規)都是擺好看的?
至於警察跑去恐嚇藏人不准出來抗議否則關一輩子
那更不只是執法過當而已
而是跟過去的威權時代和現在中國對待異議份子的方式看齊
單只這一件事 國安局長跟警政署長就該下台
續doctor61
紅衫軍拿國旗爆打記者,且這不算干擾別人的自由
而藍營執政後,就連揮一小面國旗都是干擾別人得自由..
nethome的意思是這樣嗎? 標準是這樣嗎?
http://sunshingirl.pixnet.net/blog/post/23056199請投我一票,謝謝!
這可是馬咳嗽的「政見」
只要落實就好了
到時由馬咳嗽來負責吧
集會遊行法 希望大家先把他研究看看 有些條文是保障言論自由的 應該是說把不好的條文修改或刪掉 而不是整個廢掉
集遊法改報備制 不是廢集遊法
我查了一下大法官釋憲的條文(釋憲效力等同憲法)
有關集會遊行法的好像只有一條。
釋字445號
當時就有人對集會遊行法提出釋憲,
其中就有關許可制是否應改為報備制的問題。
很可惜的是,此解釋對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是採認同的。
主要是基於憲法23的條文(法律保留原則)
有關此445識字的一些內容:
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 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不過這已經是民國八十七年的大法官解釋,雖然之後都沒有相關的解釋條文了。
也可以看看其他國家對集會遊行法的規定。
美國----法律原則上不限制,不過有一些州仍採許可制。
英國-----比較奇怪,可能比較保守吧。主要因社會秩序而多採限制。
德國------其集會法在1953年施行起就採行報備制了。
日本-----也是多半採許可制。
觀以上,都是民主國家,採許可制或報備制的都有。
所以我覺得許可制不是不行,而是審核許可的機制究竟是如何。
這次的遊行和抗議我覺得更大的核心重點是,政府的決策及態度問題。
政府不能只看遊行和抗議的結果和狀態,而應該去探求--原因。
政府要去探求---人民為了什麼站出來,為了什麼會如此?
要傾聽和解決,而不是去輕視的評價遊行的狀態和結果。
nevercool 分析得很好
如果只需要報備那:
1.討債集團有福了:天天報備去欠債者門前集會遊行
2.有不同意見的人有福了:只要報備就可以把不同意見的人包圍,在她們外圍再辦一個遊行
3........
4.......
那諸如此類的情形請問由誰來管呢
不是報備了就可以做違法的事
可以集會遊行不表示集會遊行時可以違法
有違法當然治安單位管
另外提供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供參考 基本上 根據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主管機關可以行使強制解散這動作 但警察職權行使法 並沒有提到如何強制解散 但有驅離這動作 另外有關戒具的使用
第二十條 (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所以基本上要驅離靜坐的學生 應該是不能用戒具 因並不符合前三要件 至於如何強制解散 應要定義清楚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言論自由 !這是絕對 對 的事!
前題是:不仿礙『他人』自由!大家看到這個 重點 嗎?
*‧憲法所賦給的自由,不包含罷佔馬路,大聲廣播,聚眾暴力‧‧‧
*‧任何民主國家所揭示的自由都是這樣標準!絕不會有例外!
*‧一個沒有暴力!不仿礙他人的自由才是憲法所賦予的自由!
若會仿礙他人,當然要集會遊行法合法申請!難道可以無法無天,每天佔馬路!
我只想請問
但這些由誰來定義
應該要有清楚的界定
然後來執法吧,這不是某人最愛的依法行政嗎
馬英九喜歡時可以就地合法 (連宋之亂 紅衫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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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前提是你自己編的
何謂妨礙他人自由 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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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公全力是人民賦予的 是用來規範政府的 不是規範人民的
我們是公民 不是政府眼中的老百姓
當個有尊嚴的公民
Nethome
你乾脆嗆明只要反對國民黨的都不准有集會自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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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選舉政見
2008 年馬英九、蕭萬長執政後,將以反省及前瞻的精神,朝野攜手合作,... 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
學生們只是在支持馬英九的政見
學生有種挺馬的政見
馬卻沒種兌現
剛上網查了一下,
馬2008的選舉官網還在,在他的人權政策的政見中,
在主張的第一條:1. 人人有要求資訊透明、拒絕政府貪腐濫權的權利
的內容當中確實有: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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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
KMT會說是2012年達到這個目標
到時沒選上,就換成kmt的2012選舉無效之訴就地合法
或者,另外一種解釋是,那只適用中華民國
未來2012年以後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別開玩笑了
咳咳馬說過的、承諾過的有一句話他有作到?
請說出一句來啊
所以改報備制這句話我想也是開玩笑的
當然也有可能是口號就是了
*‧您們對擁有自由的認知,未免太自我想象!還說成普世價值!
*‧連擁有自由的基本要件(不仿礙他人自由)也可以討價還價!
只是現在這個不妨礙別人自由是誰來決定誰說了算?
是政府阿
所以政府可以說你拿國旗干擾了陳雲林 所以拉走?
所以政府可以說唱片行放的音樂鼓動群眾 所以衝進去強制關掉?
所以政府可以說你只是站在騎樓下 有嗆陳雲林的嫌疑 所以驅離?
如果遊行過程中妨礙了他人的自由,本來就有法律在規範,難道除了集遊法之外,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或其他交通法規)都是擺好看的?
至於警察跑去恐嚇藏人不准出來抗議否則關一輩子
那更不只是執法過當而已
而是跟過去的威權時代和現在中國對待異議份子的方式看齊
單只這一件事 國安局長跟警政署長就該下台
續doctor61
紅衫軍拿國旗爆打記者,且這不算干擾別人的自由
而藍營執政後,就連揮一小面國旗都是干擾別人得自由..
nethome的意思是這樣嗎? 標準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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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不同意見的人有福了:只要報備就可以把不同意見的人包圍,在她們外圍再辦一個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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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是馬咳嗽的「政見」
只要落實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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