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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
私與外國訂約罪
由
sfw56
於2年1個月前
貼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3 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研究的是: 1. 什麼是「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具體包括內容為何? 2. 允許,政府如何允許?是否包括程序,即行政部門事前的草擬程序,與立法部門事後的同意或審查? 3. 什麼是「私」?連主管機關、立法部門都不知內容的「約」,是否為「私」?金融MOU簽署完成後,中央銀行總裁就不知道的內容,美國帶股牛肉進口,人民一樣無所知。ECFA,八成以上民眾也不知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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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奸聯共賣台
江丙坤
貪腐的中國國民黨
源自:
雲程的雙魚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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