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行銷風潮興盛,不少商品透過網路部落格寫手推銷,陳根德等人提案修改消費者保護法,寫手撰文商品使用心得若有商業行為應在文中做資訊揭露,否則將罰業者新台幣2萬至20萬元。不少網友在部落格、網路留言版寫下使用某產品的親身見證,衍生出素人作家,很多消費者購買產品前會習慣先在網路搜尋相關評語。看似清純而公正的使用者,其撰文心得可能不單純,業者透過有一定人氣的部落格寫手,提高產品能見度或為新產品試水溫等,業者會提供寫手免費產品,使用心得發表在部落格後,再給予報酬等。這種以旁觀者角色進行銷售員的行為,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源自:聯合新聞網



那...美食部落客要罰嗎?
這事已經違反憲法明定的要保障言論自由吧?
重點是部落客有沒有收錢(或是任何好處)!
你拿了錢(或東西)就不是單純的使用心得,而是廣告!
是廣告就要註明!這跟言論自由沒什麼關係!
對不起, 我略過太多沒說清楚... 陳的提案顯然是針對業者而非部落客(雖然我認為這仍值得商議), 但文中''撰文網友也可能負連帶責任''一語, 我才有上述結論.
部落客> 收錢(或是任何好處)> 使用心得,變成廣告> 沒有注明 ''這是廣告'' > 處罰 !
那,
部落客> 根本沒收錢(或是任何好處)> 使用心得,只有好評> 看起來超像廣告> 沒有注明 ''這是廣告'' > 處罰 !?
於是, 所有的使用心得, 若是部落客認為''無懈可擊'', ''非常值得推薦'', 雖然妳根本沒收錢(或是任何好處), 為了規避以上情事, 只好文頭文尾注明 [這是廣告!!!] , 以免受到處罰.... 這是不是戕害言論自由 ???
在法令完備的情況下, 業者自有約束及罰責, 針對代言人(如藝人或此處的部落客)的法律是很詭異荒謬的.
我想這則新聞寫得很清楚!
"網路平台撰寫使用服務或商品經驗者,應明確揭示受企業經營委託,否則企業將受處罰2萬至20萬元。 "
如果你不是受到企業經營委託,當然就沒有揭示受企業經營委託的問題,這樣怎麼會有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