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似乎認為打假球的球員,沒有犯法律上的罪。只是道德問題。
事實上不是如此。
有人認為,打假球所牽涉的賭博罪及詐欺罪,主要是簽賭組頭那方的問題。
問題在於刑法有所謂的【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是共犯以正犯論。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只要多數犯有共同犯意聯絡,彼此分工協作以實現不法,即為共同正犯。
也就是共同正犯的個人,不用單獨完成所有犯罪要件,只要介入犯罪共同體中,
明知犯意而聯絡,並分工,就屬於共同正犯,以正犯論罪。
例如搶劫案中,只負責暗中把風的的人,仍然和其他真正搶劫的人,以同樣重的罪論處。
所以若真的有打假球的球員,是明知並和組頭犯意聯絡,分工(放水)以實現犯罪共同體
的不法行為(詐欺賭客而獲利)。
故球員可能和組頭一樣,以詐欺罪的共同正犯論處。
此外刑法中的詐欺定義,當然不是電視演戲那種。
況且打假球詐欺罪的問題,法律會著重在詐欺賭客,獲取賭客財物的焦點上。
至於球迷花錢進場,想看真球賽,卻看了假球賽,有無詐欺問題,就有爭議了。
畢竟門票的錢,是進到球團手中。
當然,如果球迷是像看演戲一樣,擺明都知道是看假的,也都無所謂,
就是要花錢看打假球,那當然就沒有詐欺的問題了。
上文的留言結論沒寫清楚。
------
--------
上面結論那句是假設,並且是指沒有詐欺球迷的問題。(要先成立假設)
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如我先前所述。
可能有詐欺罪的共同正犯問題。
照邏輯來看球員其實只是賭博道具,用來詐賭的工具
真正賭的是那些黑道大組頭才對,
打假球關呼職業道德的問題
連職業道德都沒了,根本沒資格當球員
對球迷來說這比犯罪還嚴重
題外話:檢察官專挑軟柿子捏啊
你可能沒有看清楚,我文中提到:〔當然,我不是在為打假球的球員辯駁,但,他們犯了法律上的什麼罪?〕
文章重點在:〔我其實不知是否真有人打假球,但球迷及那些日抛型球迷真的都不懂司法獨立的道理?一定要在此刻用力罵嗎?BTW,檢察官不應嚴守偵察不公開的原則嗎〕
承上
只抓賭具出氣,不抓賭徒,有個屁用啊
還有收錢打假球,還是老一套押人取供,
問題是,主嫌都沒抓到,抓一堆小老鼠
也敢邀功,放話,這些檢察官丟不丟臉啊?
該文似乎認為打假球的球員,沒有犯法律上的罪。只是道德問題。
事實上不是如此。
有人認為,打假球所牽涉的賭博罪及詐欺罪,主要是簽賭組頭那方的問題。
問題在於刑法有所謂的【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是共犯以正犯論。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只要多數犯有共同犯意聯絡,彼此分工協作以實現不法,即為共同正犯。
也就是共同正犯的個人,不用單獨完成所有犯罪要件,只要介入犯罪共同體中,
明知犯意而聯絡,並分工,就屬於共同正犯,以正犯論罪。
例如搶劫案中,只負責暗中把風的的人,仍然和其他真正搶劫的人,以同樣重的罪論處。
所以若真的有打假球的球員,是明知並和組頭犯意聯絡,分工(放水)以實現犯罪共同體
的不法行為(詐欺賭客而獲利)。
故球員可能和組頭一樣,以詐欺罪的共同正犯論處。
此外刑法中的詐欺定義,當然不是電視演戲那種。
況且打假球詐欺罪的問題,法律會著重在詐欺賭客,獲取賭客財物的焦點上。
至於球迷花錢進場,想看真球賽,卻看了假球賽,有無詐欺問題,就有爭議了。
畢竟門票的錢,是進到球團手中。
當然,如果球迷是像看演戲一樣,擺明都知道是看假的,也都無所謂,
就是要花錢看打假球,那當然就沒有詐欺的問題了。
上文的留言結論沒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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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球迷是像看演戲一樣,擺明都知道是看假的,也都無所謂,
就是要花錢看打假球,那當然就沒有詐欺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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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結論那句是假設,並且是指沒有詐欺球迷的問題。(要先成立假設)
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如我先前所述。
可能有詐欺罪的共同正犯問題。
照邏輯來看球員其實只是賭博道具,用來詐賭的工具
真正賭的是那些黑道大組頭才對,
打假球關呼職業道德的問題
連職業道德都沒了,根本沒資格當球員
對球迷來說這比犯罪還嚴重
題外話:檢察官專挑軟柿子捏啊
你可能沒有看清楚,我文中提到:〔當然,我不是在為打假球的球員辯駁,但,他們犯了法律上的什麼罪?〕
文章重點在:〔我其實不知是否真有人打假球,但球迷及那些日抛型球迷真的都不懂司法獨立的道理?一定要在此刻用力罵嗎?BTW,檢察官不應嚴守偵察不公開的原則嗎〕
承上
只抓賭具出氣,不抓賭徒,有個屁用啊
還有收錢打假球,還是老一套押人取供,
問題是,主嫌都沒抓到,抓一堆小老鼠
也敢邀功,放話,這些檢察官丟不丟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