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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catcher 於28天25分前貼文,共有 1 個精華區收藏
首先,我想說,我討厭被騙的感覺--但這不意謂著那些球員們就犯了法律上的罪,我們沒有權利為了一時的情緒而加之罪名。
nevercool 26天23小時前發言

 

該文似乎認為打假球的球員,沒有犯法律上的罪。只是道德問題。

 

事實上不是如此。

有人認為,打假球所牽涉的賭博罪及詐欺罪,主要是簽賭組頭那方的問題。

 

問題在於刑法有所謂的【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是共犯以正犯論。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只要多數犯有共同犯意聯絡,彼此分工協作以實現不法,即為共同正犯。

 

也就是共同正犯的個人,不用單獨完成所有犯罪要件,只要介入犯罪共同體中,

明知犯意而聯絡,並分工,就屬於共同正犯,以正犯論罪。

 

例如搶劫案中,只負責暗中把風的的人,仍然和其他真正搶劫的人,以同樣重的罪論處。

 

所以若真的有打假球的球員,是明知並和組頭犯意聯絡分工(放水)以實現犯罪共同體

的不法行為(詐欺賭客而獲利)。

故球員可能和組頭一樣,以詐欺罪的共同正犯論處。

 

此外刑法中的詐欺定義,當然不是電視演戲那種。

況且打假球詐欺罪的問題,法律會著重在詐欺賭客,獲取賭客財物的焦點上。

 

至於球迷花錢進場,想看真球賽,卻看了假球賽,有無詐欺問題,就有爭議了。

 

畢竟門票的錢,是進到球團手中。

 

當然,如果球迷是像看演戲一樣,擺明都知道是看假的,也都無所謂,

就是要花錢看打假球,那當然就沒有詐欺的問題了。

nevercool 26天23小時前發言

 

上文的留言結論沒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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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球迷是像看演戲一樣,擺明都知道是看假的,也都無所謂,

就是要花錢看打假球,那當然就沒有詐欺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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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結論那句是假設,並且是指沒有詐欺球迷的問題。(要先成立假設)

 

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如我先前所述。

可能有詐欺罪的共同正犯問題。

hcj 26天11小時前發言

照邏輯來看球員其實只是賭博道具,用來詐賭的工具

真正賭的是那些黑道大組頭才對,

打假球關呼職業道德的問題

連職業道德都沒了,根本沒資格當球員

對球迷來說這比犯罪還嚴重

題外話:檢察官專挑軟柿子捏啊

blogcatcher 25天22小時前發言

你可能沒有看清楚,我文中提到:〔當然,我不是在為打假球的球員辯駁,但,他們犯了法律上的什麼罪?

 

文章重點在:〔我其實不知是否真有人打假球,但球迷及那些日抛型球迷真的都不懂司法獨立的道理?一定要在此刻用力罵嗎?BTW,檢察官不應嚴守偵察不公開的原則嗎

hcj 26天11小時前發言

承上

只抓賭具出氣,不抓賭徒,有個屁用啊

hcj 26天11小時前發言

還有收錢打假球,還是老一套押人取供,

問題是,主嫌都沒抓到,抓一堆小老鼠

也敢邀功,放話,這些檢察官丟不丟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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