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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e 於3年11個月前貼文,共有 1 個精華區收藏
沒有什麼別的好說的了:放人!馬上! 猥褻不猥褻還輪不到檢警來定義,不要為了出鋒頭刻意做大案子,然後犧牲跟你我一樣一般的平民! 要用刑法235條入人於罪,請先把臺灣八成以上的媒體查禁,接著ban掉九成以上的網站,聘請塔利班來台灣組內閣!
Portnoy 3年11個月前發言

原文有修改, 刪除原本對伊斯蘭教的描述, 請容我道歉.

nethome 3年11個月前發言

我個人覺得這類照片不適合公開傳播!但是,這樣要入人於罪,不太能接受!

網路是自由的通路!很難禁止!過一陣子風潮一過!看都沒人要看!越禁人家越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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