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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 [法律] 為標籤的熱門推薦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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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ice520 於1個月1天前貼文
非政府組織的國際檢察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secutors,IAP),一九九五年成立於聯合國維也納辦公室,是唯一的世界性檢察官組織,也是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的特別諮詢機構。……。據了解,過去我方因大陸打壓,無法取得團體會員資格,這回大陸方面則要求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The Prosecutors Association,ROC(Taiwan)」,名稱當中的ROC(Taiwan)調整,敲定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為各方可接受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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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ngsoar 於1個月6天前貼文
所以說,愛上已婚男,其實是已婚難。其實,鄉親啊~被劈腿沒什麼,大不了就是賠了感情還有錢,然而被已婚男劈腿,損失可就大了。就像我常講,從最好聽的紅粉知己、情婦,到最難聽的小老婆、狐狸精,其實都要知道自己損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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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ennes522 於1個月17天前貼文,共有 1 個精華區收藏
近日有則司法新聞,在台北地院,某被訴通姦罪的被告,主張他的通姦行為係在中國發生,屬台灣境外犯罪,依法不罰,且在中國通姦依中國法律亦屬不罰;但台北地院認為,中國仍是中華民國領土,因而判處被告有罪。 台北地院的判決當然是衝撞了台灣人普遍的觀念;台灣與中國不相隸屬。因而這則新聞在網路上引發的議論,也多半是說法官瘋了亂判,或者陰謀論的認為是由於執政黨親中的緣故。其實法官真的沒有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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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log 於1個月18天前貼文
基隆市吳姓大學生在網路架設部落格,抒寫心情故事文章,為吸引瀏覽人數,把他在網路下載的色情漫畫圖片貼在相簿內,警方上網巡邏發現漫畫是名一名女子雙手撫胸裸露全身,認為動作猥褻,昨天把他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18歲的吳姓大學生在網際網路設部落格發表文章,上月警方上網巡邏時,發現在其中一個未設密碼的網路相簿張貼1張全裸女子漫畫圖片,警方認為該女的動作及神情,十分猥褻,傳喚他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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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lin 於1個月26天前貼文
夫妻離異要滿足離婚要件法官才准離婚。不愛了、覺得反感、沒有感覺了……都不是要件,不得要求離婚。可是兩人相處就是靠那些細微的感覺維持,實在沒辦法才會說出老公性器太長或太短等等的可笑理由。國家法律逼迫公民處於荒誕可笑、尷尬羞恥的窘境,怎有臉自稱現代化國家?游女士的窘境立法委員們聽到了嗎?還不趕快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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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於2個月2天前貼文,共有 1 個精華區收藏
備受爭議的法國打擊網路盜版法案,22 日由國會拍板定案,此法對非法下載電影、音樂、電玩等的網路使用者訂出「三振條款」,又被暱稱為「三振法」,對於在網路非法下載版權檔案的人訂出禁止使用網路一年的懲處。 這項被稱為全球最嚴格的打擊網路盜版行為法律,獲得薩科茲和歌手出身的第一夫人布妮大力提倡,也獲得音樂和電影工業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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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iola 於2個月3天前貼文,共有 1 個精華區收藏
中華民國的法律真是難懂,也難怪我們一堆讀法律系的高官領袖們,讀完法律系頭腦大概都壞掉了,才會把國家領導到很遭的地步!法律司法充滿矛盾的解釋,以及各種幽默的法律判決,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2009年十月訪台在台南孔廟遭推倒,涉嫌推人被起訴的台南市議員王定宇,昨天被台南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林進勳等六名被告,法官以妨害自由罪分別判處二至四月及拘役,均得易科罰金。王定宇等七人都不服判決,王定宇表示,將考慮上訴或服刑,不會繳納罰金;至於林進勳等六名被告年紀已大,將為他們籌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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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ifference 於2個月5天前貼文
43年台上字第826號判例「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上訴人行醫多年,雖無醫師資格,亦未領有行醫執照,欠缺醫師之形式條件,然其既以此為業,仍不得謂其替人治病非其業務,其因替人治病,誤為注射盤尼西林一針,隨即倒地不省人事而死亡,自難解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本判例是判定密醫雖然沒有醫師執照,但是的確是在執行醫師業務時,過失使病患死亡,當然適用是「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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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Pingu 於2個月6天前貼文,共有 2 個精華區收藏
一群初出社會的女孩子想要辦美簽去美國玩 但因為還沒有工作 也沒有足夠的存款證明 怕美簽辦不下來 所以託關係找人做了偽造的在職證明去辦美簽 一開始呼攏過美國在台協會的承辦人員 後來承辦人員發現怎麼最近一大堆同一家公司的員工來辦美簽 且都是女生 發函去公司查才發現在職證明全是偽造的 報警處理 讓我驚訝的是 這些小女生幾乎沒一個認為使用偽造的在職證明有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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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Pingu 於2個月10天前貼文,共有 1 個精華區收藏
雖然在目前的許多對公開的觀點是: "你沒有加密就是公開", 所以在所謂的 "不雅照" 可以用這個來決定, 而很多法官或檢察官都會如此認定你是可以 "封閉" 與 "加密" 的, 來決定是否有 "公開的意圖", 但此時還是有很多爭議... 我相信真正提供公開服務的設計者, 絕大多數都是使用公開資料, 而沒有去使用使用者隱私的資料, 只是系統的公開, 跟使用者心理猜測的公開, 往往是不一樣的.... 事實上真正會去侵犯隱私的人, 不會寫公開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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